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被告人黎某甲与黎某乙(另案处理)共同预谋通过到陵水县**镇**村委会**村潘某某等人经营的西瓜园以“搞破坏”的方式,向西瓜园老板索要钱财。2019年12月10日,黎某甲、黎某乙将写有“借条2000元”的一个纸盒放到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经营的西瓜园公路旁。接着,二人采取烧毁西瓜棚膜的方式,威胁西瓜园老板给钱,未果。次日,黎某乙又单独前往西瓜园,采取拔西瓜苗的方式,威胁西瓜园老板给钱,未果。2019年12月31日,黎某甲、黎某乙二人再次来到西瓜园,采取拔西瓜苗的方式,威胁西瓜园老板给钱,未果。经鉴定,被烧毁的7个西瓜棚膜价格为人民币546元(以下币种同);两次被损毁的西瓜苗分别为79株、350株,价格分别为1122元、6300元。以上损失共计7968元。
2.2019年8月下旬,被害人潘某某向黎某乙父亲黎某丙购买竹子,二人协商价格1元1根,并完成交易。后黎某乙伙同黎某甲到西瓜园,要求西瓜园员工马某某将竹子价格修改为1.2元1根,并将“差价”交给二人,未果;次日,二人再次来到西瓜园向马某某索要“差价”,马某某称要给钱也是给黎某乙父亲,并将该情况告知潘某某,潘某某迫于无奈又支付60元给黎某乙父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租地合同书2份等;
2.证人证言:义某甲、马某某、朱某某、卓某某、黎某丁、义某乙、黎某丙、黎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应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2015年,被告人黎某甲在陵水县南平镇一家五金店购买射钉枪两把、钢管一根、射钉枪子弹一盒、钢珠若干。之后,黎某甲将钢管锯成两段,从其二叔黎某己处借来一个电焊机,将钢管分别焊接在两把射钉枪上,后存放于家中用于打鸟。2020年1月3日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公安民警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依法扣押射钉枪两把、射钉枪子弹143颗、钢珠若干个。经鉴定,被告人黎某甲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两把、射钉枪子弹143颗、钢珠若干、电焊机1台;
2.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黎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甲于2019年9月到潘某某等人经营的西瓜园盗窃西瓜棚膜1捆、钢管50根。经鉴定,被盗窃的西瓜棚膜、钢管价格为1310元。
被告人黎某甲于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物证:西瓜棚膜1捆、钢管50根;
2.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黎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许铭桃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射钉枪两把、射钉枪子弹143颗、钢珠若干,现存放于陵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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