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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寻衅滋事案)_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1********,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黎某乙在封开县河儿口镇进民村委会进民村建设有一个养猪场,因不满植某甲向黎某乙的猪场运输猪饲料,2018年10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手持电击棍到植某甲家中,用电击棍指着植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黎某甲还用手箍紧植某甲儿子植某乙的脖子将其推到墙边。后经他人劝解后才离去。事后黎某甲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了植某甲的损失,取得了植某甲及其家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  娟

检察官助理:黄星日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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