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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6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黎某甲因贪图便宜,开始通过非正规渠道向私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以低于柴油市场价的价格购入走私入境的“红油”(带有红色颜料的柴油),储存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工程有限公司停车场的油罐内,供该公司的运输车辆使用。至2020年4月,黎某甲共从张某某处购入“红油”23次,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张某某人民币1099780元。2020年5月5日,黎某甲经电话联系后,再次从张某某处购入“红油”21.16吨(当日0#Ⅵ柴油最高零售价为人民币5965元/吨,共价值人民币126219.4元),尚未付款。

2020年5月6日,警察在**工程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抓获黎某甲,当场从油罐内起获上述“红油”16吨,以及过磅单3张、作案手机1台。

经鉴定,上述起获“红油”样品中检测出红色颜料醌茜。

2020年8月5日,黎某甲家属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油”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荆炼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起获涉案“红油”现暂扣于广东力源石油有限公司,黎某甲退出赃款现暂扣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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