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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甲于2018年2月15日凌晨,在广西桂平市**镇**村村委会附近的村路上,因为和路过的杨某甲发生口角后,对杨某甲进行殴打。导致杨某甲右尺骨干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甲右前臂(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杨某乙、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允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在桂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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