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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6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和寮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乙、许某某在廉江市和寮镇**村被害人黎某乙房子附近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黎某甲持锄头打伤被害人黎某乙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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