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合山矿务局东矿八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合山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合山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于2019年10月16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黎某甲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后诊断为****症。期间,黎某甲先后到合山市里兰矿务局医院精神科、广西龙泉**医院等进行住院治疗。2019年2月4日3时许,黎某甲因****症发作,在其位于合山市合山矿务局东矿八区1号14楼10号家中客厅内,先后用2把菜刀连续砍其父亲黎某丙的头面部、颈部和肩部,后又用铁铲多次击打黎某丙的头部,用铁制水管敲打和插黎某丙的左侧头面部,直至黎某丙倒在血泊中。随后,黎某甲将灶灰洒在黎某丙头上,还将一块圆形磁铁压在黎某丙的头上。案发时,刘某某看见儿子黎某甲拿菜刀砍黎某丙,因害怕也被黎某甲砍,便从家中跑出,后报警并拨打120求救。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被害人黎某丙已死亡。黎某甲在其家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部合并钝器暴力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黎某甲患有****症,案发当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对其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颖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3份、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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