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时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本屯的“多荣兄弟姐妹群”微信群****,被同屯的黄某甲在微信群发“还有脸出来”等信息挑衅。双方因此在微信群内发****。次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发现黄某甲拿侧草刀在自家门前,即从自家拿斧头要去找黄某甲打架,被黄某甲的母亲黄某乙阻拦。黎某甲即用斧头打了黄某乙的左脚,接着去追黄某甲。当追到黄某甲家里时,黄某甲躲了起来。被告人黎某甲为泄愤,用斧头打砸家中的财物,从一楼打砸至二楼。共砸坏黄某甲家的门板、窗户玻璃、两辆摩托车、神台、冰箱、碗柜、电视机、热水器、洗衣机、厨房用具等物。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甲家被毁坏的32件物品损失价值8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黄某丙、黄某乙、黎某乙、黎某丙、黄某丁、黎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价值共8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之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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