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拉祜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附**号。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内的栎类林木采伐。经技术鉴定,黎某甲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62.529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人民币100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自留山证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黎某乙、陶某某、黎某丙、石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林木调查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黎某甲对其滥伐林木的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2.52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附**号。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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