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是中国**佛山分公司外聘的佛山市南海区**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日常负责佛山市南海区**街道**片区的中国**通信光纤线路的抢修维护工作。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甲伙同公司其他员工林某某、潘某某、黎某乙(均另案处理)有分有合多次盗剪佛山市南海区**一带的通信电缆,得手后转卖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柯某某(另案处理)开办的**废品回收站牟利。被告人黎某甲共参与盗窃4次:
1.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林某某、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大道**大楼路段路边,盗剪一条通信电缆后卖给**废品回收站,共得款人民币1300元,林某某收款后用微信转账分给黎某甲赃款人民币420元。
2.201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林某某、黎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工业区一路段,盗剪一条通信电缆后卖给**废品回收站,共得款人民币1400元,林某某收款后用微信转账分给黎某甲赃款人民币460元。
3.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林某某、黎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号,盗剪两条通信电缆后卖给**废品回收站,共得款人民币600元,林某某收款后用微信转账分给黎某甲赃款人民币198元。
4.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黎某甲伙同林某某、潘某某、黎某乙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村口盗剪一条通信电缆后卖给**废品回收站,共得款人民币2900元,林某某收款后用微信转账分给黎某甲赃款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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