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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2月19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黎某甲伙同黎某乙(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三人经密谋准备盗窃茂南**有限公司的母猪。由冯某某、黎某乙做内应,事先监视茂南**有限公司员工的动向,并关掉茂南**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的电源,再由黎某甲开车从茂南**有限公司后门进来盗窃茂南**有限公司的三头待产母猪。经茂南区物价局对被盗的三头母猪进行价格鉴定总价值约17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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