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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房。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黄某丙(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在韶关市曲江区区域内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乙作为该团伙成员参与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一、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乙构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丙、胡某丁等人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岭顶、曲江区*村委会*山、*寨等地,利用扑克牌以打“百家乐“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来开设赌场,每天参赌人数达四十人以上。赌注最小100元,最大30000元,并以抽水的方式进行盈利,共抽头渔利20000元以上,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基本每日变换开设赌场的地点,每日开场前黄某丙等人安排参赌人员将自身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镇*公司前后的停车场,再由赌场提供的三台面包车将赌客进行中转至当天开设赌场的地点,并每天安排近二十人在当天开设赌场的外围持对讲机进行“看风”,“看风”最远地点离赌场位置达十公里,“看风”人员对路经赌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监视,一旦有异常情况,“看风”人员立即通过赌场配发的对讲机向赌场的负责人进行报告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嫌疑人黎某甲、黄某乙负责在赌场内“看场”等工作。

二、被告人黎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2日20时许,黄某丙、黎某甲、许某戊等人在曲江区*镇*宾馆6楼602房间其开设的赌场内以邹某某输钱为由,将其带到*镇*村委一山上、*镇一养猪场附近、*镇*宾馆等地进行非法拘禁。邹某某被拘禁期间,遭到黄某丙等人以殴打、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逼其交出银行卡及密码、现金等财物,邹某某于2015年5月2日20时许被非法拘禁至2015年5月6日。

三、被告人黎某甲构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15日晚,李某己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溜冰场内向许某庚追债,李某己、许某庚因口角争执引起打架,后黄某丙纠集黎某甲、许某庚等人,李某己纠集李某辛、李某壬等人,双方在*镇*公司旁十字路口持械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许某戊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辛等陈述;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伙同黄某丙(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等地开设赌场,以索取赌债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因追讨债务伙同黄某丙、许某庚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黎某甲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丙(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等地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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