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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琼海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公园**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林青娇,女,海南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8月15日退查,于2019年9月12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第一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人加了符某某的好友后,隐瞒自己的婚姻家庭情况,与符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了符某某的信任,在双方交往期间,骗取被害人符某某多次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大院**栋**房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向黎某甲转账人民币1601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黎某甲谎称自己患有癌症,需要钱看病治疗,博取符某某的同情,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符某某合计人民币423000元。

二、2018年6月期间,符某某向黎某甲要求还钱时,黎某甲谎称以其在海口市西海岸有一套房产可以相抵之前所借的钱,以符某某出钱还清房子剩余贷款及支付跑关系的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符某某合计人民币536500元。在收到符某某的转账后,黎某甲并未将钱用于还房贷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事情,而是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消费。

三、2019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假冒房产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微信与符某某联系,以需要支付各种税费及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符某某合计人民币642350元。

2019年3月24日15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民警电话传唤黎某甲,同日21时许,黎某甲到美兰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涉案房产相关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骗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6018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名源

2019年10月25日

附:1. 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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