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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土家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黎某甲在湖南省慈利县境内,谎称其舅舅系中信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的行长,可以帮助他人办到中信银行大额度信用卡,从而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佘某某、武某某、杜某某、熊某某、黎某乙、吴某某申办信用卡支付的手续费共计12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佘某某、武某某、杜某某、熊某某、黎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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