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操作挖掘机在信宜市**镇**村一处旧屋工地进行破拆旧屋作业时,由于疏忽大意,挖掘机碾压到进入作业现场捡拾废旧木条的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郑某某符合外力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黎某甲家属已经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黎某丙、刘某某、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操作挖掘机进行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电话:1598622****。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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