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于2017年9月29日,在淘宝店铺上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射钉枪,后使用过程中枪管损坏,2017年10月3日其又在淘宝店铺上购买了一支枪管,用来更换损坏的枪管。2019年1月份,被告人黎某甲将该枪放在黎某乙屋。韦某某(已另案处理)、钟某某(已另案处理)知道黎某甲、黎某乙有枪支后,于2019年1月11日向黎某甲、黎某乙借枪用于打架,黎某甲、黎某乙便答应借枪给韦某某、钟某某。随后钟某某与韦某甲(已另案处理)等人拿该枪到桂平市***店与柒某某等人斗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韦某某、钟某某、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允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