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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没有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强光电筒照明的方法,在紧挨河路口镇**社区干坳责任田边的花生地及责任田里猎捕到3只虎纹蛙。2020年3月27日上午,黎某甲将猎捕的虎纹蛙及在塘里打的泥鳅一起拿到河路口农贸市场销售时,于当日10时被涛圩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黎某甲猎捕的虎纹蛙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封扣押的野生虎纹蛙及电筒照片;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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