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黎某甲为牟取利益,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分两次向他人购买柴油共13.5吨,后在隆安县那桐高速收费站附近自家**饭店水果摊旁向过往车辆及周边群众售卖,共卖出柴油约800-1000升,获利约1000元。2020年2月27日,隆安联合执法队对被告人黎某甲非法经营柴油的摊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黎某甲非法经营的柴油11.2吨及加油机、油罐等加油设备。经执法人员提取样品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样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判定,被查扣柴油的闪点(闭口)为55℃,质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另查明,自2020年2月18日24时起,广西全区市场0#车用柴油的最高批发价格为6705元/吨,最高零售价格为7005元/吨、6.00元/升。黎某甲非法经营的11.2吨柴油价值人民币78456元。
2020年3月17日,隆安县公安局开具传唤证通知被告人黎某甲到该局接受讯问,黎某甲按时前往该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某甲持有的账单1张、收据2本;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隆安县商务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关于降低汽柴油销售价格的通知文件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黎某乙、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情况及照片、称重照片、黎某甲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联合执法队查处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784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文鲜
检察官助理:黄晓娜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录像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物证账单1张、收据2本,查扣的11.2吨柴油现存放于广西中石化南宁石油有限公司;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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