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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86号

被告人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黎某在“广发棋牌”上进行网络赌博。

2020年2月,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谎称自己有购买口罩的渠道,并在添加被害人孙某某、白某某、叶某某、高某某等七名被害人的微信后,将从“王总”处获得的口罩生产商营业执照和资质图片等材料转发给被害人以获得信任,并且承诺收款后两三天可以到货,但实际上黎某并没有向上家“王总”支付订购口罩的预付款或者定金。黎某在收取上述被害人预付的口罩购买款项共计209700元人民币后,将款项全部用在“广发棋牌”上进行网络赌博输光,之后以政府管控不能发货为由拖延,同时将赌博网站客服备注为“口罩财务”或者正在跟厂家沟通退款事宜等理由来推脱被害人的退款申请。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骗财物。

2020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6日,上述七名被害人与被告人黎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量刑建议书,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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