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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诈骗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现住通城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黎某冒充**医药公司的销售员,编造能给承德县中医院和平泉市医院等医院供药的谎言,通过让李某某合伙投资医药生意的形式多次欺骗李某某投资,共计诈骗李某某4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在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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