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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鉴、黎某友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在酒吧喝酒时听到有人说偷木去卖来钱快。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两人驾驶桂R****8号小型面包车携带油锯、头灯、手锯等工具分五次到平南县大安镇动界村红粉屯山岭上偷砍被害人黎某丙承包经营的桉树,前四次均已卖出并获得钱款,第五次在将偷砍下来的桉树装车后准备离开时,被村民当场抓获。

经平南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被盗伐林木进行勾图计算,黎某甲、黎某乙盗伐林木蓄积量为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处警经过、情况说明、土地出租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伐区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伐他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耀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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