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黎树强(绰号“黑钩”),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树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树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黎树强在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水平村路口、肇庆市高要区水南镇水南村委会水南村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海洛因售卖给吸毒人员邝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9月21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肇庆市高要区水南镇水南村口查获被告人黎树强,从其身上及其家里搜获疑似毒品1包灰色晶体(净重0.84克)、2包白色固体(净重0.55克)。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1台、封口袋1批、手机2台;2.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树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黎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树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树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树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树强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物证。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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