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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毅深抢劫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09号

  被告人黎毅深,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23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毅深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黎毅深携带刀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发廊,欲对被害人钟某某实施抢劫。黎毅深进店洗头后,佯装到收银台扫二维码支付洗头费用人民币20元并谎称支付失败,待钟某某过去查看时,黎毅深持刀架在钟某某的脖子上,准备用手机扫码收取钟某某手机微信账户的资金,钟某某大声呼救并反抗。过程中,黎毅深持刀刺伤钟某某颏部、颈前、右肩部、右前胸、左、右手、左大腿等多处。楼上的黄某某闻声赶到现场后将黎毅深的刀夺走并将黎毅深控制住,过程中黎毅深受轻微伤。公安民警接报后到场抓获黎毅深。

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毅深的供述;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毅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毅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毅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黎毅深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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