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黎毅,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黎毅到本市**镇**社区**路**村**座楼下,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二轮电动车1辆(约价值800元)盗走,后黎毅被当场抓获。同日,黎毅因此次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20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黎毅到本市**镇**社区**汽配城一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电动车上的电池组(约价值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21日,黎毅因此次盗窃被抓获,并于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20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黎毅到本市**镇**社区**街**号楼下,将被害人宾某某的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643.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网吧将黎毅抓获,并起回上述被盗电动车。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毅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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