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毅盗窃案)_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重铁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黎毅,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段**,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道**号**幢**号,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道**号**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黎毅先后11次将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段堆放在宜宾北站牵出线、宜宾北站货场、原汉王山站等地的价值人民币239364元的废旧钢轨及配件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18346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黎毅指挥吴某甲雇佣的工人身穿铁路施工专用背心,采用切割、搬运装车的方式,将宜宾北站牵出线堆放的废旧配件及少量钢轨共计约3.6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黎毅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盗卖废旧钢轨8.8吨,获得赃款人民币16000元。

3.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黎毅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盗卖废旧钢轨8.8吨,获得赃款人民币15888元。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黎毅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盗卖废旧钢轨11.4吨,获得赃款人民币20565元。

5.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黎毅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盗卖废旧钢轨7.2吨,获得赃款人民币13136元。

6.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黎毅指挥吴某甲雇佣的工人、吊车、拖挂车,采用捆绑、吊装的方式,将宜宾北站货场仓库门口堆放的废旧钢轨12.7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账款人民币21704元。

7.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黎毅指挥吴某甲雇佣的工人、吊车、拖挂车,采用捆绑、吊装的方式,将宜宾北站货场仓库门口、集装箱处堆放的废旧钢轨13.2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账款人民币22485元。

8.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黎毅采用之前同样的方式,再次将宜宾北站牵出线堆放的废旧钢轨7.7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

9.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黎毅采用在宜宾北站牵出线盗窃钢轨相同的方式,将汉王山站拆站后堆放在站台上的配件及少量废旧钢轨共计20.8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25000元。

10.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黎毅采用之前同样的方式,再次将宜宾北站牵出线堆放的废旧钢轨9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16188元。

11.2019年11月4日早上,被告人黎毅采用之前同样的方式,再次将宜宾北站牵出线堆放的废旧钢轨6.6吨盗卖给吴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

涉案废旧钢轨及配件被吴某甲转卖至李某某处,其中17.37吨废旧钢轨案发后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其余92.43吨废旧钢轨及配件被李某某转卖至泸州**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均已回炉熔化无法追回。

被告人黎毅将所获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均已挥霍。归案后,被告人黎毅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废旧钢轨等物证照片;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物结算通知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黎毅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393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甘  霞

检察官助理 何道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