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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汝贵放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黎汝贵,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经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汝贵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汝贵因对西昌市**乡乡村干部对其所涉矛盾纠纷处理结果不满,心怀怨气,分别于2020年3月7日9时许和2020年3月29日8时许,两次窜至西昌市**乡**村**组“**山”林地,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林草点燃,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意图造成林木的损毁,两次火灾经群众扑救才熄灭。经鉴定:黎汝贵放火处属西昌市**乡**村**组集体林地,林地过火面积为503.23平方米,未造成林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汝贵为报复社会,涉嫌故意放火焚烧山林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汝贵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黎汝贵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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