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黎泽宇(曾用名黎泽雨),男,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镇**宿舍。201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泽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黎泽宇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路入100米士多店旁出租屋,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号出租屋盗走一部华为T8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400元。
2.2020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黎泽宇进入被害人章某某(未成年人)、龙某某居住的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房,盗走被害人章某某(未成年人)华为nova5ipro手机一部、被害人龙某某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随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店以人民币1010元将两部手机出售给汪某某。经认定,上述两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
2020年4月27日,公安人员从汪某某处扣押上述两部被盗手机,被盗华为畅享9手机于2020年5月26日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
3.2020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黎泽宇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楼**号出租房,撬锁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居住上述出租屋盗走华为JDN-AL00 平板电脑一部。随后被告人黎泽宇逃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塘九线三叉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回被盗平板电脑,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认定,被盗华为JDN-AL00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黎泽宇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泽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泽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泽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泽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燕
检察官助理 刘 颖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泽宇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5.随案移送手机等物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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