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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浩抢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黎浩,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号,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浩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浩、何某某(未成年人,另处)来到翠屏区西郊街道农生村3组6号萍萍按摩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晏某某带至叙州区柏溪街道金沙广场外河边,胁迫晏某某分三次向何某某的朋友曹某某的支付宝转款共计21000元。转款后,何某某让曹某某打的士来到河边接,将晏某某带上一出租车,在中途晏某某下车后报警。何某某、黎浩等三人则前往宜宾挥霍所抢财物。事后,因使用曹某某账户,曹某某分得500元,何某某分得9200元、黎浩分得9100元。

2020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浩、何某某(另处)与杨某甲(另处)等人伙同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丽三江酒店8504房间,采用仙人跳的方式,以被害人田某某带杨某甲的老婆开房为由,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和威胁,强迫田某某三次向杨某甲转款共14500元,随后下楼离开作案现场,黎浩、何某某分别分得1000元,杨某乙分得3000元,程某某分得500元,其余的钱归杨某甲所有。被害人田某某随即到叙州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报警。

被告人黎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两次劫取他人3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浩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浩在2020年6月4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文斌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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