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619号
被告人黎润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里**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润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黎润基以帮被害人钟某某刷银行流水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在博罗县**镇将钟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广州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共4张信用卡拿走。至2020年3月,黎润基通过虚构消费的方式,共套取钟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26268.14元、平安银行信用卡121034.38元、广州银行信用卡35094.22元、交通银行信用卡20782.77元(以上合计203179.51元),用于赌博、还高利贷及个人生活消费,至今无法偿还。
同期,黎润基使用钟某某手机下载花呗、摇钱花、微粒贷、国美易卡等网贷软件,在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上述贷款软件多次贷款共33325.65元,用于赌博、还高利贷及个人生活消费,至今无法偿还。
2020年5月1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石湾镇将黎润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润基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润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润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润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黎润基现羁押于博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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