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黎润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之**。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润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将案件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润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郭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徐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黎润生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郭某某负责出资,徐某某和被告人黎润生负责联系具有经营资质的医院、诊所、卫生站等医疗机构,虚构上述医疗机构以每瓶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广东***药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进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的记录,被告人黎润生从中收取每瓶人民币2.5元的提成。被告人黎润生雇佣黄某某和张某某(均已起诉)为司机,负责从***公司取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再将糖浆运至上述医疗机构,后黄某某和张某某又按照被告人黎润生的指示,从医疗机构取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运至指定地点交给他人,或者通过快递方式寄至江西等地。经统计,被告人黎润生与郭某某合作套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41100瓶,货值合计人民币2116500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黎润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润生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润生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润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鸣东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润生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1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49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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