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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益新盗窃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黎益新,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2012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6日因盗窃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益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黎益新窜至海宁市长安镇盐仓开发区**栋**广场**号**室,采用爬窗等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卧室内床头柜上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窃后,赃款1000元已挥霍,剩余300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印比中通知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 民警章杰、马新出具的抓获经过;

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黎益新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益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益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现金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益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益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益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黎益新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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