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黎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路**舍**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黎某曾因诈骗,于2011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9月5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21日、10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7日、8月21日、11月5日,本案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刘某某所在公司准备开新门店,考虑在南京市玄武区**门**村**号选址,但嫌房租过高,黎某遂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降房租。此后,黎某采取编造“321人才计划”、找他人扮演政府工作人员等方式,以需要打点关系、交纳房租等为由,于2018年4月至12月间,先后从刘某某处获取人民币831430元。期间,黎某将其中的人民币465885元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等,另返还刘某某人民币110338.22元,实际获得人民币255206.78元。
2018年5月,被害人马某某通过被告人黎某在西祠网站发布的征友信息认识了黎某。黎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结婚为名与马某某交往。2018年10月至12月间,黎某编造自己挪用他人资金需要还钱等谎言,合计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8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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