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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相清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黎相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相清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相清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上午8时20分许,被告人黎相清从仁寿县汪洋镇坐客车到威远县两河镇新国村7组,趁被害人易某某家中无人采取用脚踹门的方式入室,盗走易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中的2200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相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相清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相清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黎相清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筒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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