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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红国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部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黎红国(曾用名黎开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红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黎红国与被害人陈某甲借款纠纷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黎红国找黎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对策,并购买二把水果刀。当日中午,被告人黎红国及黎某甲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二把水果刀前往瓯海经济开发区**路**号附近和被害人陈某甲碰面,双方碰面后又来到了瓯海经济开发区**路**号附近,期间,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黎红国持水果刀捅伤被害人陈某甲的胸部、手臂等处,后该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右前胸遭单刃锐器刺击造成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余创口出血加速了死者死亡的进程。

被告人黎红国于2018年8月1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乙、陈某乙、章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全某某、黎某丙、黎某丁、程某某、黎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红国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红国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东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红国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7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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