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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职龙、高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黎职龙,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6********族,文盲程度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无业海口市秀英区****佳园****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被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0日,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6********,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无业,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 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 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吴某甲(已判决)经预谋后,由吴某甲驾驶银灰色“华泰”牌小轿车共同窜至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湖滨大道**号**栋**单元**楼,将**室被害人张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取人民币4500 元、黄鹤楼软蓝香烟48包、英纳格A605型手表1只、Pt950型铂金项链1条(15克)、24K黄金项链1条(8克)、24K黄金手链1条(15克)、24K黄金耳环1对(4 克)、24K金黄戒指2 枚(5克)。随后,黎职龙等人将盗取的物品销赃后进行分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014元(含现金)。

二、2015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伙同徐某某、吴某甲经预谋后,由吴某甲驾驶银灰色“华泰”小轿车共同窜至湖北省潜江市**路**号**栋**单元**楼,将**室被害人赵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取贵州茅台飞天型白酒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698元。

三、2015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伙同徐某某、吴某甲经预谋后,由吴某甲驾驶银灰色“华泰”小轿车共同窜至湖北省潜江市**路**号**小区**栋** 单元**楼,将**室被害人刘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取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600元。

四、2019年4 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花园**栋**单元**室被害人冯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人民币1100元、浪琴手表1块等物品,随后,将盗取的物品销赃后进行分赃。经鉴定,被盗的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7000元。

五、2019年6月底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厂宿舍**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人民币约30000元、白金项链1条。

六、2019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海南**学院**楼**栋** 室被害人陈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了港币500元、少量老版人民币、女士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女士黄金耳坠1对、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4枚、银项链1条、银元18个、粮票等物品。

七、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栋**室被害人林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足金挂坠9个、金颜团子挂坠1个、金耳饰2对、足金手链1个、足金项链1个、DW手表1块等物品,随后,将盗取的物品销赃后进行分赃。被盗的黄金挂坠(1.55克)、黄金手链(1.98克)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157元;此外,被盗的“六福Au750耳饰、金Au750项链、金六福足金挂坠”等7项,因价格认定标的工艺质量技术状况不详,以及“DW牌手表”因具体规格型号、购置时间不详,价格认定依据不充分,所以,均不予价格认定。

八、2019年7月底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的**园公寓**栋**室被害人邱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保险柜一个,然后,用电动车将保险柜载到美舍河边撬开,内面有人民币约6000元、“袁大头”银元50个、金项链2条、红宝石项链1条、金手镯1个、 玉镯1个、金手链1条、金戒指7个、宝石戒指2个、金耳环2对、金耳坠1对、小金虎1个、购房合同1份、大学毕业证一本、毕业档案1份等财物。后来,将盗取的物品销赃后进行分赃,高某某分得人民币约10000元。

九、2019年8月份19时许,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庄**栋**单元**室被害人吴某乙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瑞士罗马手表1块、18K金彩金项链8.55克、18K金彩金耳环1.95克、足金项链28.99克、足金戒指11.75克、劲酒保健酒1瓶、五粮国宾酒1瓶。经鉴定,以上7种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963元;此外,被盗物品中还有:石榴石珠子手链1条、玛瑙珠子手链1条、俄罗斯红宝石戒指1颗、新加坡红宝石项链1条、新加坡红宝石戒指1枚、天地一号饮料3瓶、茅台内供酒(经鉴定为假酒)1瓶,这些被盗物品,因无发票等信息材料,不予鉴定。

十、2019 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小区**栋**室被害人李某甲家实施入室盗窃,盗取人民币72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随后,将盗取的物品销赃后进行分赃。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金鼎路84-7号302室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当场扣押的物品有:华为牌手机1部、人民币5600元、中国航天纪念币500元、美元2元、澳币10元、钱包1个、单肩包1个、双肩包1个、手镯2个、彩色印章1套、盒子1个、木牌经文1个、对讲机2个、千足金吊坠3条、珠子手链3条。2019年9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海口市**路**佳园商住楼**室将被告人黎职龙抓获,当场扣押的物品有:OPPO手机1部、人民币20000元(两捆)、人民币516.5元(散钱)、粉色钱包4个、绿色钱包1个(内有澳币、新加坡币、港币、马达加斯加币、日币、韩币、泰铢、人民币若干元)、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港币、澳币、韩币、美元及其他外币若干元)、酒8瓶(无包装五粮液迎宾酒1瓶、茅台内供酒1瓶、中国劲酒1瓶、汾酒1瓶、有外盒包装五粮迎宾酒1瓶、军中茅台酒1瓶、贵州习酒1瓶、澳洲豹葡萄酒1瓶)、纸质笔记本1本、欧派牌电动车1辆、李声健驾驶证1张、身份证1张、白色手套6副、黑色鸭舌帽1个、撬棍4个、刀3把(折叠刀1把、刃弯刀1把、砍刀1把)、眼镜2副;辣椒喷剂1瓶、工具盒2个(一个是红色折叠盒,内用铝片和开锁工具;另一个是长方形外盒,装有开锁工具)、英横牌电子秤1个、装饰品8个、纪念币2盒、手镯5个(白色手镯2个、黑色手镯2个、翡翠色手镯1个,含鉴定证)、银色手表13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材料、物品照片、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清单、前科材料、相关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吴某乙、林某某、冯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232,数额巨大,并且是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黎职龙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黎职龙、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含补充卷二册),补充材料

四份,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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