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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胜春盗窃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黎胜春(曾用名黎步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村**组,住江陵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8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6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胜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至24日,被告人黎胜春到江陵县**镇**超市附近,将蒋某某停放在**超市后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黎胜春到江陵县**镇**村**组蔡某某家门前,将蔡某某晾晒在门口的稻谷23袋盗走。经鉴定,被盗稻谷价值为人民币3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江价认字[2019]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黎胜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胜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胜春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黎胜春现被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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