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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若新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黎若新,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5年11月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4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若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若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若新为满足自己的吸毒需要,将购买来的毒品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其余的分成小包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牟利。2020年5月10日20时许、17日13时许、18日18时许,被告人黎若新在海丰县**镇**村**村**号其住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余某甲3次3小包,重0.6克,得款人民币500元。同月12日21时许、22时许,被告人黎若新在上述其住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余某乙2次2小包,重0.85克,得款人民币705元。2020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黎若新在上述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重0.59克)及手机2部。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告人黎若新被缴获的疑似毒品1小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若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若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若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若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若新还有犯非法拘禁罪的1次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若新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若新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本院《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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