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超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超在广州市番禺钟村街宏达四街8号如家204房住宿期间,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罗某某去到上址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相威胁,抢得被害人的OPPO A3手机并获取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操作该手机从被害人罗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200元至被告人微信账户中。其后,被告人黎超携带上述手机(手机套内装有被害人居民身份证)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销赃得款350元。2019年7月17日12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广东省佛山南海区永安中路广东省人民医院平洲分院门口外将被告人黎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超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超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黎超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黎超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破案后,缴获折叠刀一把、电动车一台、手机一台、塑胶带四条,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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