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黎铭,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世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乡**村**屯**组**号,住上思县**镇**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铭、黄世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5月1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8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黎铭为购买毒品在上思县叫安镇那布村那甫屯一养猪场加工后销售赚取利润,多次联系“胖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1月25日,黎铭与“胖子”谈好购买20块毒品海洛因后,当日17时许,联系被告人黄世杰驾驶黎铭的桂P****8皮卡车到上思县思阳镇三华桥附近与其会合,其本人驾驶桂F****5奥迪牌汽车并携带160万人民币前往会合地点。二人会合后,被告人黎铭将160万人民币拿至桂P****8皮卡车上并驾车搭乘黄世杰前往广西宁明县那堪镇,在那堪镇峙内村附近水泥路与在那里等候的“胖子”会合。随后,“胖子”将其二人带至峙内村那兵屯附近甘蔗地一条机耕路,并拿上黎铭准备好的160万元人民币先行骑车离开,黎铭、黄世杰两人在原地等候。约半个小时后,“胖子”骑车携带20块疑似毒品海洛因返回,黎铭、黄世杰当场验货、点货后,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放至P****8皮卡车副驾驶脚垫处,后由黎铭驾驶桂P****8皮卡车搭乘黄世杰返回上思县。当日22时许,二人驾车途径上思县叫安镇那畏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桂P****8皮卡车副驾驶室脚垫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0块。经称量,查获的20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6971.30克;经抽样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含量在69.2%至75.1%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皮卡车、刀具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车辆信息、“2017.7.4”毒品案视频分析等书证;
3.证人黎某乙、黄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铭、黄世杰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铭、黄世杰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6971.30克毒品海洛因并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进平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铭、黄世杰现被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视听光盘叁拾玖张、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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