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锦全、吴俊杰等人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黎锦全,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俊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镇**村委会**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幼儿园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锦全、吴俊杰、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黎锦全、吴俊杰、廖某某三人窜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村,被告人吴俊杰将被告人黎锦全带到**村**号黄某某屋,由被告人黎锦全将该屋的窗户玻璃打烂,并用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剪烂防盗网后,被告人黎锦全、廖某某进入屋内,被告人吴俊杰在屋外看风,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屋内的现金约人民币3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黎锦全、吴俊杰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锦全、吴俊杰、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锦全、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全、吴俊杰、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锦全、吴俊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黎锦全、廖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锦全、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劳明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