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黎静云,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静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黎静云因时常在“**牛肉粉”店吃早餐,从而认识该店老板娘李某某,两人成为结拜姐妹。黎静云出手阔绰,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向黎静云提出入股赚钱的想法,黎静云就向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冷水江**炼厂的股份。2019年8月25日,黎静云以入股的名义向李某某诈骗了第一笔33338元。2019年8月28日,黎静云又以入股的名义让李某某向其转了第二笔款项65800元,这两笔诈骗款共计99138元,黎静云于当日写下收款10万元用于入股**炼厂的收据。2019年9月份又以凑齐股金19万为由在李某某处获得6.8万元的银行转账、1万元现金、8000元微信转账款共86000元。
被告人黎静云共计诈骗李某某185138元,在获得款项后根本没去任何厂矿或企业入股,而是作为日常开支或还债花费掉了。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黎静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汇款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静云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静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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