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黑惹子沙,男,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4*******,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黄土地治州普格县**镇**村*组*号,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惹子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黑惹子沙(系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的房屋的西北方向一水泥便道处向林明湘贩卖毒品疑似物净重0.29克,收取毒资人民币现金180元,被当场抓获。民警从黑惹子沙的租住房屋内起获毒品疑似物净重23.45克、大量现金及注射器等物品。现共计扣押现金人民币7.384万元(含100元假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冯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黑惹子沙的供述与辩解;4.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9〕694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称量、提取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手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称量、提取、送检及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惹子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1月2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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