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25号
被告人黑日海尔,男,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91982********,彝族,文盲,住布拖县**乡**村**组**号。2009年2月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后由于黑日海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规定且拒不到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撤销取保候审,将其列为网上追逃。2017年8月9日,黑日海尔在布拖县被布拖县公安局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移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因其患有有严重疾病,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17年8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8月29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将该案移送布拖县公安局侦查。2018年8月30日,黑日海尔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日海尔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0月25日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黑日海尔与什某某(已判刑)、架某某(已判刑)三人于2014年12月5日从四川省布拖县途径云南省丽江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黑日海尔、什某某二人从一男一女(在逃,身份不明)处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分别吞入腹内,然后黑日海尔、什某某、架某某三人准备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丽江市时在景洪机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黑日海尔在公安机关排出毒品可疑物64颗,经称量,净重370.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日海尔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日海尔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8年11月18日
附:案卷材料4卷、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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