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黑日色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昭觉县刑事拘留后在逃,1月10日被上网追逃,同年9月28日被抓获;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19日以凉昭公(禁)诉字〔2018〕7号移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4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黑日色沙参与黑么友扎(在逃)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集资到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黑日色沙有三块毒品。2017年6月6日黑日色沙先付了3万5千元本金,其他的等到毒品卖出之后再给付。2017年11月12日,从云南将毒品运输回来的车辆在G5京昆高速公路德昌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挡获,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31820克,经鉴定系海洛因。2018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黑日色沙在布拖县**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日色沙参与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默梅
2019年1月8日
附:本案案卷、光碟贰张一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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