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黑某某酒后驾驶豫R6****小型汽车沿南阳市金孟23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金孟231省道南阳市田源新城执勤卡点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黑某某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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