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3********,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号。2014年因吸毒被公安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因吸毒被公安河西分局柳林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4月因吸毒被西青分局中北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4月22日届满。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黑某某在本市北辰区铁东路辰泰桥桥下按照事先约定,从他人手中购买汽油30桶并装上其牌照津B****9黑色东风起亚汽车,后被告人黑某某驾驶该车途经铁东路、新阔路、津滨大道、跃进路行至东丽区跃丽家园小区处准备贩卖汽油时被民警抓获。经称重,30桶汽油净重207.5千克,约合280余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违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运输、倒卖汽油,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黑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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