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黑某某酒后驾驶冀C*****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抚宁区26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转盘南侧时,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后将对其抽取的血液样品送检。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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