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5********,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黑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街**酒吧门前,无故将马某某(男,28岁,黑龙江省人)打伤,造成马某某左小指中节、末节指骨骨折等,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黑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4册、补充材料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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