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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黑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因**国际机场拆迁工作,被告人黑某甲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款于2015年8月26、27日分两笔共计2913505元已经全部补偿到位。经2016年4月1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5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犯罪嫌疑人黑某甲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胥某某拆迁补偿款42万元。2016年9月18日,胥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黑某甲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因为胥某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拒不将拆迁补偿款给付给胥某某,并且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两套,登记在其儿子黑某乙名下,期间将补偿款借给多人,与他人合伙投资代理习酒,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胶州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民事判决书、胶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胥某某申请执行黑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报告〉、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传票、送达回证、执行笔录、房屋证迁补偿协议书、征迁补偿款结算表、胶东国际机场后店口村住宅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结果分户报告书、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结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胥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黑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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