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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黑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街道办事处****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黑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 日,会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会理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黑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该疑似枪支系被告人黑某甲十余年前购买并一直存放在家中。2019年6月21日,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黑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黑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理陵

检察员:叶东华

2020310

附:

1.被告人黑某甲现住会理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873****;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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