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书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8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市**村**组**号。2013年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犯引诱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书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齐书暑通过电话纠集多名男子(另案处理),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西商街15号旁的“石锅鱼烤鱼店”门口殴打陈某某、潘某某。经鉴定,潘某某左髂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某左颞部缝合瘢痕2.8cm,左背部缝合瘢痕7.5cm,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龙某某、钟某某、江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书暑、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书暑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书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齐书暑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书暑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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